1.
114年3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827地號現為空地、雜草、雜木、雜竹、道路,其上有門牌泰安鄉梅園村梅園 38之15號之建物占用。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土地之建物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標土地謄本有登載:「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等事項,請投標人注意,相關使用、處分管制規定請逕洽主管機關查詢。
3.
本標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查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 六、本標拍賣之土地:
8.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2.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