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3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520地號整地中,準備種植農作物;534地號現為雜竹林。惟實際情形請投標 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土地如有種植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標拍賣之土地現況有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8.
本標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故僅具原住民身分者得為應買,投標人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 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 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投標人注意。
14.
拍賣之520地號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