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二筆土地現為雜木、雜竹林,無路可達。
2.
本件應買之土地現況均無路可達,拍定後不到場點交。又如土地有鑑界之 須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應買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故僅具原住民身分者得為應買,應買人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應買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8.
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若優先承買權人 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