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6月30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建物係二層樓之鋼鐵造及木造建物,另有雨遮 及露台。
2.
本建物應買後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
3.
本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本件應買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 有優先承買之權。
7.
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