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6月30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建物係二層樓之鋼鐵造及木造建物,另有雨遮 及露台。
3.
本建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
4.
本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9.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暫編第2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10.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