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280地號土地上為雜木、雜竹林;查封之285地號土地上為雜木、雜 竹林、部分面積為道路;查封之289地號土地上為雜木、雜竹林、部分面積為道 路,其上有一鐵皮建物占用(門牌:泰安鄉司馬限404號)。惟實際情形,投標 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 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285地號土地,除現供道路使用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 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拍賣之289地號土地現況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 交。
5.
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 投標人注意。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2.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4.
本件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本件拍賣之289地號土地:
15.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 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 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6.
若優先承 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 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 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7.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 標人注意。
18.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