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
3.
351地號土地上為雜木、雜竹林,無臨路;查封之333地 號土地上為雜木、雜竹林,其上有一鐵皮建物占用,無門牌。惟實際情形,投 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 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351地號土地無臨路,拍定後不到場點交。本件拍賣 之333地號土地現況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333地號土地:
10.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 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 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若優先承買權 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 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 此為由拒絕應買。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