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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2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79地號土地上為雜 草、雜樹;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目前須經鄰地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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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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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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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標的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 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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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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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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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