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22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現為雜樹 林,另依鑑定報告所載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 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均係坐落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 證明。」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