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5年2月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雜樹林,無路可達。
3.
標別1之順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 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依實體判決為 準,請投標人注意。
7.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 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