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測量時陳稱本標687-18地號土地為本標建物座落之基地,經檢 視本標建物為木造平房,其內有廢棄家具,旁側搭有鐵皮棚架,目前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標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土地與建物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建物有優先承購權。如 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 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上開建物係債務 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 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部 分占用毗鄰之同段687-
6.
687-17及687-10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 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7.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標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標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 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 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 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