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3年7月8日到現場查封時,為債務人的姑姑居住使用中,另使用人主張 該房屋為其出資興建,並非債務人所有,惟本院僅能就形式審查為債務人所有,本件拍定後不 點交。本建物屋經使用人陳述,屋頂有嚴重漏水之情形。
2.
本件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土地共有人對於土地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對 土地優先承買之人,應併買受地上建物。
3.
本標內暫編11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4.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