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院 113午22625

宜蘭縣南澳鄉鹿皮段257地號

1拍 部分點交 待拍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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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16 週四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5
保證金:
25
總坪數:
1,285.6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1,285.6 坪
總現值:
80.8 萬
拍後增值:
-44.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宜蘭縣 南澳鄉 鹿皮段 257地號,面積 120 m2,持分 1/1,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宜蘭縣 南澳鄉 鹿皮段 482地號,面積 4,130 m2,持分 1/1,12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法院筆錄 (14)
2.
257地號土地位於編號碧侯84-E9614-DC15電線桿前方部分道路及其後方雜樹林;48 2地號土地位於前揭電線桿西南約2.5公里處林地,現為雜樹林,人車無法到達。道 路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 由本院指定。
6.
本標257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 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 出許可之證明文件。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須具原住民身分,並應將原住民之證明文 件附於投標書。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 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 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 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 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 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 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 關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11.
本件標的257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 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2.
本條 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3.
本條 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4.
共有 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 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土地增值 (2)
1.
宜蘭縣 南澳鄉 鹿皮段 257地號
120 m2 × (1/1) × 190 元 - 5 萬元
= -2.7萬元
2.
宜蘭縣 南澳鄉 鹿皮段 482地號
4,130 m2 × (1/1) × 190 元 - 120 萬元
= -41.5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12
1拍 不點交
496.1 坪 / 35 萬
2025/11/13
1拍 不點交
1,222.7 坪 / 1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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