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335地號上有魚池、雞舍、鐵皮屋占用,部分為道路;443地號 有產業道路經過,兩旁為雜木林。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有魚池、雞舍、鐵皮屋、道路占用,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 由本院指定。六、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 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7.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 民資格文件。
8.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 優先承買權。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 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 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 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 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 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 相關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14.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 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15.
本件拍賣標的之335地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 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 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 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 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 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 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 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 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十六、本件標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 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6.
本條例中華 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7.
本條例中華 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8.
共有耕地辦 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 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