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 到場協助指界,其中99地號土地為水溝空地。9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供人車通行,因現 場無房子,無從得知路名,道路兩旁為空地、農地、雜草叢生。嗣經債權人於115年3月1 3日查報:兩筆土地相鄰,位置在南澳鄉南澳部落的後方(靠近武雲溪),其範圍內部分 為部落內的道路用地,部分為道路旁的水溝用地。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為 水溝及道路,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97地號土地編定為保護區、9 9地號土地編定為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