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157地號土地係位於 門牌號碼新北市坪林區北宜路七段51號建物東北方133公尺之雜木林;147地號 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坪林區北宜路七段51號建物,其餘為雜木林,惟本件 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之占有使用本件土地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 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 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 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3.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 人有優先承買權。
4.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11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36092160號函記 載,本件土地係屬90年5月21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 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保安保護區,保安保護區為都市計畫保 護區之一種,爰屬前開內政部92年函釋所稱凡屬都市計畫土地,依法劃定為水 源特定區之保護區者之情形,是以本件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 水源地。依同法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本件土地使用分區 均為保安保護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本件拍賣土 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 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