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7-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坪林區粗窟7 號建物北方約15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標的16-8地號、16-9地號 土地分別位於同門牌號碼7號南方70公尺處、55公尺處,其上均為雜木林,標的 16-8地號無路可達,標的16-9地號有臨馬路,兩筆土地相鄰;標的116地號土 地,位於同門牌號碼7號東南方16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標的117 地號土地位於同門牌號碼7號東南方17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標 的7-4地號、16-8地號、16-9地號、116地號、11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保安 保護區。
3.
本件除標的7-4地號外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 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僅得就共有之土地併同優先承買。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