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63地號之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數棟,不在本 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 之土地不點交。
4.
663地號之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現況部分供作道 路使用。
5.
661地號之土地部分為住宅區,部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現況部 分供作道路使用,有遮雨棚占用。
6.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7.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 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 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