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3月11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612地號土地位於金 山區濆水51號建物東南方約107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部分種植有農作物;
4.
613地號土地位於金山區濆水51號建物東南方約133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 況為部分種植有農作物;
5.
629地號土地位於金山區濆水51號建物東南方約2 36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6.
634地號土地位於金山區濆水51號 建物東南方約114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種植有農作物;
7.
652地號土地位於金山區濆水51號建物東南方約166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 況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種植有農作物;
8.
679地號土地位於金山區濆水51號 建物東南方約221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 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為「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農業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 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 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 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 點交。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10.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