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5-1地號土地位於基督教平安園東北方約1070公尺處且為雜木林。系爭44 號、45地號土地均位於基督教平安園東北方約1070公尺處且為雜木林。」等語。
2.
依據民國114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25-
3.
44號、45地號土地均位於基督 教平安園東北方約1070公尺處且為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大眾運輸條件稍差。」等語。
4.
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 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 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