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均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 界稱:「?230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
2.
東北方約26公尺處,其上為雜 木林。?230-1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
3.
北方約40公尺處,其上部分面 積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等語。 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2筆,系封土地上倘有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 的,又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 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聯外道路及水電等維生設施 建闢及維護較差。公共設施概況劣。大眾運輸便利性較差。區內多為叢林居 多。嫌惡設施:金寶山墓園。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無臨 路,山坡地海拔約85-115公尺。」等語。 依據估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本件拍賣之土地,部分面積作產業道路使 用,復有疑似排水溝設施,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詢問權責認定機關(如:新北市政府)。拍定後,倘有通行(地役權) 法律關係爭議,悉由拍定人自理。 本件乙標共拍賣2筆土地(應有部分),其中230-1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有關 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申請程序及其他禁止使用、限制使用之規定 (公告),請自行參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 點及其他相關規定,並自行向權責(主管)機關查明,提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