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標的33筆土地,設定最高限 額抵押權新臺幣600,000元,拍定後塗銷。另金山區永興段1212地號土地設定地 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4.
本件標的於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新北市金山區編號488177號之電燈為中 心,1105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516公尺處,其上為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1132 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475公尺處,其上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1230地號土地位 於東北方470公尺處,其上部分梯田、部分雜木林;1240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44 7公尺處,其上部分雜木林;
6.
448公尺處, 其上為雜木林;1257地號土地位於北方330公尺處,其上為道路、部分雜木林; 1282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414公尺處,其上部分為梯田農作物、部分雜木林;12 95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299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296地號土地位於北方約27 8公尺處,其上部分為道路、部分雜木林;
8.
483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322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347公尺 處,其上為雜木林、水池、農作物;
13.
251公尺處,其上 為雜木林;1375地號土地位於北方132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道路;1375 -1位於西北方214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453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191公尺 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道路;1484地號土地位於東南方約140公尺處,其上為 雜木林、部分為道路;另以新北市金山區編號488012之路燈為中心,1527地號 土地位於東北方312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另1212地號土地以新北市金山區編 號488177號之電燈為中心,位於東北方472公尺處,其上有門牌新北市金山區跳 石31號房屋占用。查依1212地號及座落金山區永興段
14.
107建號不動產謄本 記載:地上建物建號2棟,分別門牌均為跳石路11號,但現場觀之並無上開門牌 建物。本院另函詢新北市稅捐稽徵處僅查得「新北市金山區跳石31號」之稅籍 資料,納稅義務人為:許盛管理:許新枝,查無跳石11號房屋稅籍資料。本件 係拍賣33筆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1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33筆土地均屬「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其中110
16.
1484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為:保護區;1375-
18.
145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墳墓用地;其餘2 0筆土地使用分區則為「農業區」。且上開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另都市計 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 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
19.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20.
本標1212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 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21.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2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