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2-2地號、2-3地號、285地號、286地號無路可達,62地號、63地號、315-8地 號、324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 予點交。二民國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地號、2-3地號、62地 號、63地號、285地號、286地號、315-8地號、324地號土地分別位於高里分 荖電線桿編號B7691AF85號南南東方259公尺、東南方287公尺、北北東方290 公尺、275公尺、東北方555公尺、406公尺、西北西方220公尺、西方109公尺 處,均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62地號、63地號、315-8地號、324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 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