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4年11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00地號、400-2地號、400-3 地號土地約位於新北市石門區阿里荖48號之1西方189公尺、西北方65公尺及北 方98公尺處,幅員遼闊,目視所及為雜木林;400-1地號土地約位於同號北北西 方100公尺處,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