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2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8地號土地其上有新北市石門區竹子湖
4.
14號房屋及鐵皮屋豬寮占用、部分為道路。114年12月29日 債權人陳報,部分為菜園,種植當季蔬菜,部分雜林地。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