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5清3188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半嶺子小段32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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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30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5.5
保證金:
3.1
總坪數:
32.3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32.3 坪
總現值:
9.2 萬
拍後增值:
-6.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半嶺子小段 327地號,面積 1,258 m2,持分 1/12,15.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半嶺子小段 327-1地號,面積 22 m2,持分 1/12,0.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交通用地)
法院筆錄 (14)
2.
民國115年4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 金山區頂角段半嶺子小段(下同)327地號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490244向東北約10 公尺處,現況為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327-1地號位於同上路燈編號向北方約 5公尺,現況為道路用地」。327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 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 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僅拍賣土 地應有部分。系封土地上倘有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等 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 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3.
依據民國115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327地號使用管制為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327-1使用管制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土地接近市場及學校程 度:金山零售市場約3.5公里、金山國小約3.2公里;大眾運輸條件:聯外道路 為淡金公路約2.5公里、公車站牌為三界聖德宮約1.5公里。又依據估價報告提 出之現場照片所示,系封土地有部分面積(已鋪設柏油或水泥路面)現作為道 路使用供人車通行或已建置公共排水系統,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 於投標前應自行向權責認定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確認,本件拍定 後,倘有通行(公用地役)權相關爭議,均由拍定人自理。等語。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共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建物 所有人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符合法定要件 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如有爭執,應循訴訟程序確認)。本件拍定(應買、承 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 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 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 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 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不得異議。
9.
本件共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第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 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該第三人得就符合法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 (如有爭執,應循訴訟程序確認)。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 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 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 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 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 議。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 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 如:新北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1.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均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12.
本件拍賣之第32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 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 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4.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 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5.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 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6.
本件拍賣之第32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 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 可之證明文件。
1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 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 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 為止。
18.
本件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半嶺子小段 327地號
1,258 m2 × (1/12) × 860 元 - 15.2 萬元
= -6.2萬元
2.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半嶺子小段 327-1地號
22 m2 × (1/12) × 860 元 - 0.3 萬元
= -0.1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16
3拍 不點交
493.6 坪 / 722.5 萬
2026/9/15
3拍 不點交
136.7 坪 / 74.1 萬
2026/9/10
特拍 不點交
161.9 坪 / 4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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