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28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02 地號部分為新北市金山區葵扇湖6號建物之基地,部分雜木林;202-1地號為雜 木林;203地號部分為新北市金山區葵扇湖3號、3之1號、3之2號、4號(及左邊 其上為鐵皮屋頂之建物、無門牌)、5號建物之基地,部分雜木林;246地號其 上部分平台、部分雜木林、部分為鐵皮棚架、部分河床、部分為私人道路;246 -1地號其上部分為平台、部分為雜木林;252地號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25 2-1地號其上為雜木林(臨私人道路);253地號部分雜木林、部分私人道路;2 54地號其上為雜木林。
3.
復經本院115年5月28日現場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稱,202地號上有部分為新 北市金山區葵扇湖6號建物,部分雜木林;202-1地號係位於新北市金山區葵扇 湖4號建物向南約45公尺處,現為雜木林;203地號上有部分為新北市金山區葵 扇湖4號建物及2戶部分無門牌建物,部分葵扇湖3號、3之1號、3之2號建物,部 分雜木林;246地號位於新北市金山區葵扇湖2之2號建物向西北方約70公尺處, 部分溪流、部分道路、部分水溝、部分草地,有一層鐵皮屋坐落;246-1地號位 於新北市金山區葵扇湖2之2號建物向西北方約60公尺處,現為草地;252地號位 於新北市金山區葵扇湖2之2號建物向西北方約11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252-1 地號位於新北市金山區葵扇湖2之2號建物向西方約110公尺處,部分雜木林、部 分樓梯;253地號位於新北市金山區葵扇湖2之2號建物向西方約100公尺處,部 分雜木林、部分樓梯、部分道路;254地號位於新北市金山區葵扇湖2之2號建物 向西北方約190公尺處,部分樓梯、部分邊坡石塊。另依債權人陳報,地上建物 所有權人均係第三人。
10.
25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 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 單獨主張優先承買。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 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 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 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部分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 投標人注意。
12.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