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03地號上有新北市金山區 六股林口57號(重和市民活動中心)部分占用,另有小部分道路;1204地號土 地為前述活動中心尾端切齊至環湖一橋面,部分道路。
5.
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 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又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 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 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 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