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20萬元、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500萬,拍定 後塗銷。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三和國小 (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六股林口38號)為中心,位於西北方1300公尺處, 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 交。
5.
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民國115年4月8日陽企字第1150 001737號函略載:本標土地座落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一般 管制區,土地使用除應遵守國家公園法及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等規 定,並應依本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111年4月15日實施)保護利用 管制原則等規劃及使用;本園第四種一般管制區原則允許農林使用,詳細允許 使用項目及規定請參考「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等語。請應買人 注意。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