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1標不動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3年12月2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21地號、822地號、822-1地號、823地號、823-1地號、824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內阿 里磅37號建物西南西方327公尺、西方358公尺、西方367公尺、西方322公 尺、西北西方354公尺、西方359公尺處,均雜草林木叢生,無路可達。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