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2標不動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3年12月2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25地號、826地 號、827地號、828地號、829地號、830地號、831地號、832地號、836-2地號土 地分別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內阿里磅37號建物西方400公尺、西南西方402公尺、 西南西方383公尺、西南西方386公尺、西方422公尺、西南西方424公尺、西南 西方404公尺、西南方433公尺、西南西方314公尺處,均雜草林木叢生,無路可 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