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以新北市金山區路燈 編號494218號為基準,9地號位於基準西方約40公尺處,為雜木林;9-1地號位 於基準西方約5公尺處,為道路用地;9-2地號位於基準東方約10公尺處,現為 雜木林;11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6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1-1地號位於基 準西南方約85公尺處,大部分為道路用地;11-2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80公尺 處,其上為雜木林;12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5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2-2 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50公尺處,有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12-3地號位於基 準西南方約1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2-4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約50公尺處, 其上為雜木林。
4.
10-3地號位於新北市金山區路燈編號494225號西北方約4 5公尺處,現為雜木林。另依鑑價報告記載,除12-2地號已被闢建為北25縣道 外,
7.
12-4地號均無路可達,無人使用,現況為雜林地。
11.
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 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又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 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12.
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函,本標拍賣土地位屬陽明山 國家公園第四種一般管制區,原則允許作農業使用,詳細土地使用管制允許使 用項目及強度規範請參閱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保護利用管制 原則第21及26點。 六、本標部分拍賣標的依鑑價報告記載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 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14.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 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 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