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5清9089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7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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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7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92.7
保證金:
38.5
總坪數:
182.8
坪單價:
1.1萬/坪
持分地坪:
182.8 坪
總現值:
50.1 萬
拍後增值:
-142.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未數值化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6)
1.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75地號,面積 175 m2,持分 1/36,0.7 萬
(未數值化 )
2.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76-1地號,面積 1,581 m2,持分 1/18,12.1 萬
(國家公園區 710)
3.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76-2地號,面積 3,836 m2,持分 1/18,29.3 萬
(國家公園區 710)
4.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78地號,面積 1,872 m2,持分 1/36,117 萬
(國家公園區 710)
5.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42地號,面積 8,700 m2,持分 1/36,32.9 萬
(未數值化 )
6.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74地號,面積 170 m2,持分 1/36,0.7 萬
(未數值化 )
法院筆錄 (10)
2.
民國115年5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 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下同)75地號位號門牌新北市金山區磺溪頭7號(下稱7 號建物)西北方約139公尺處,76-1地號位於7號建物西北方約75公尺處,76-2地 號位於7號建物西北方約114公尺處,42地號位於7號建物西北方約205公尺處,7 4地號位於7號建物西北方約149公尺處,以上五筆土地現況均為雜木林,另78地 號為7號建物所占用,其餘為雜木林及建物前方之水泥空地」等語。
3.
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公共設施概況:勘估標的坐落區域屬新 北市金山區國家公園區,鄰近社區道路及水電等維生設施建闢及維護較差;距 三和國小約1公里、金山重光派出所約2至4公里;整體而言,公共設施不足;交 通條件:以陽金公路為主要聯絡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差;土地使用分區為國家 公園區(第三種一般管制區),受限國家公園法令限制開發,目前僅得為從來之 使用或不妨礙國家公園法之使用」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系封土地上倘有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 件拍賣標的。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 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土地(均應有部分)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 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 如:新北市政府、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 標應買。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均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建物 所有人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就符合上開法 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 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 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 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 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第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 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該第三人得就符合上開法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 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 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 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 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 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 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12.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 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 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4.
本件無抵押權設定登記,78地號地上權設定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土地增值 (6)
1.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75地號
175 m2 × (1/36) × 830 元 - 0.7 萬元
= -0.3萬元
2.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76-1地號
1,581 m2 × (1/18) × 830 元 - 12.1 萬元
= -4.8萬元
3.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76-2地號
3,836 m2 × (1/18) × 830 元 - 29.3 萬元
= -11.6萬元
4.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78地號
1,872 m2 × (1/36) × 830 元 - 117 萬元
= -112.7萬元
5.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42地號
8,700 m2 × (1/36) × 830 元 - 32.9 萬元
= -12.8萬元
6.
新北市 金山區 頂角段磺溪頭小段 74地號
170 m2 × (1/36) × 830 元 - 0.7 萬元
= -0.3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30
1拍 不點交
28,162.3 坪 / 7,510 萬
2026/9/30
特拍 點交
9.3 坪 / 128.7 萬
2026/9/30
特拍 不點交
31.1 坪 / 30.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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