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99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4.
114年9月12日現場查封時,238建號建物已無大門,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1樓、2樓共用 樓梯(本件僅拍賣2樓),牆面水泥多處大片剝落,有部分鋼筋外露;69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 門區福安街24號建物旁,部分空地、部分鐵皮占用,作為車庫使用,鐵皮及車庫並非本件拍賣 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六、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稱自107年迄今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經函詢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回覆稱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擬土建築物報備案件清冊中並無本件建物,另該建物是 否為地震受創建物,並無相關資料可稽。本院已盡查明義務,並揭示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 定報告之相關資料供應買人參酌,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本件標的絕無足以影響交易價 值之特殊情事,故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 四鄰查明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 任。
10.
本件土地產權權屬關係為持分共有,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畫或使用分區內 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1.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更,其面積應以 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 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