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6月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5地號土地位於石崩高分 41分13 B6993HA24號電桿座落處,有部分土地為道路用地,其餘部分土地目視 所及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5.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六、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 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 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 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 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 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11.
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 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 應投標應買。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3.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 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 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
14.
3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 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