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現場查封時,共有人徐庚辛在場稱其居住於此,客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 建物有內梯可通往屋頂。系爭建物、飯廳、廚房、另二間房間均有漏水及牆壁油漆剝落情形。 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並非拍賣所有權之全部 ,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 優先承購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 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稱有地震受創及嚴重漏水,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不清楚,其餘狀況無。經本院 函詢相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函覆,經查訪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函覆,該建物目前不在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及地震受損建築物相關 紀錄中;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該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依強制執行 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