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會同警員、鎖匠至現場執行,債務人未在場。系封建物內無水 電,左側陽台改為室內和室、右側改為房間,僅留部分陽台使用,現場均遺留桌椅及雜物,另 管理委員在場稱:「無固定之停車位,車位每月抽籤一次。」等語。
3.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回覆經該分局查詢均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經新北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 災及報案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覆該址並非列管之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本院並 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 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 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 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 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另依據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第二種住宅區。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凝土造12樓 之第2層,屋齡約32年。勘估建物所臨街道寬度:12公尺;鄰近市場、金山、金美國小等另附近 有銀行、郵局等,生活機能良好,交通便利性佳」等語。
9.
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 (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 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10.
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 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