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地 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1479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
3.
西南方約175公尺 處之土地,土地上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經過,其上有一無門牌鐵皮屋占 用。另147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 其使用開發是否需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 理。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 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6.
1479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