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7月28日、114年8月25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共有人何○成在場,本 件執行標的為二層樓建物,據在場人稱,一層為其居住使用,屋內傢俱齊全,並置有神明及祖 先牌位。二層部分為第三人梁○珠、何○佑居住使用,天花板有油漆剝落之情形,部分牆面有 水漬痕跡,有增建。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經查訪未遇。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 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371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