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7地號土地 上有門牌號碼:頂社1之2號部分宮廟鐵皮屋及部分一層磚造建物座落、部分空 地;138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頂社1之2號一層順天府公廟及部分鐵皮屋、部 分農作雜草地;141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頂社20-3號房屋向東方約10公尺 處,其上部分農作雜草地、部分道路;1414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頂社20之3 號建物座落、部分道路、空地、雜草;141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頂社20之3號及頂 社21之1號建物座落、部分道路、空地;142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頂社20之3號、 頂社20之1號、頂社20之2號建物座落、部分道路、部分空地。本件標的係拍賣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土地屬「萬里都市計畫」範圍,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 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 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5年2月24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303979號函略 載:本標土地以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建造執照地籍圖系統查詢,並無申請建築 執照資料等語;依據新北市萬里區公所民國115年2月26日新北萬工字第1153892 674號函略載:經查本所現有建築執照檔案,本標土地無申建農舍、雜項執照及 就地整建資料可稽等語;依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5年2月26日新北地徵字 第1150351654號函略載:1415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其有無協議 價購一節,轉請新北市萬里區公所查復等語;依據新北市政府市場處115年3月3 日新北市營字第1154541733號函略載:1377地號土地查本處於103年成立後,案 址未曾辦理協議價購事宜等語;依據新北市萬里區公所民國115年3月2日新北萬 工字第1153892857號函略載:經查本所有現有檔案本標
11.
1424地號土地無辦理協議價購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 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請再自行查明相關法 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 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