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9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 金山區中興段
2.
226地號土地有門牌新北市金山區磺港路196之3號(下稱196 之3號)之磚造一層平房坐落其上」,然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之115年 5月7日新北稅淡二字第1155548425函稱:「有關於函查196之3號稅籍資料一 案,經查無該房屋稅稅籍資料」,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 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市場及學校之接近性:鄰近金山國小、 金山高中等;大眾運輸條件:該區域有大眾運輸系統,交通條件稍差;都市計 劃案名:變更金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 案);土地使用分區:第一種住宅區等語」。
4.
上開第一點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買。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 人,或主張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優先承買權之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但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先承 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