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9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 金山區中興段
3.
226地號土地有門牌新北市金山區磺港路196之3號(下稱 196之3號)之磚造一層平房坐落其上」,然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 之115年5月7日新北稅淡二字第1155548425函稱:「有關於函查196之3號稅 籍資料一案,經查無該房屋稅稅籍資料」,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 (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4.
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市場及學校之接近性:鄰近金山國小、 金山高中等;大眾運輸條件:該區域有大眾運輸系統,交通條件稍差;都 市計劃案名:變更金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 階段案);土地使用分區:第一種住宅區等語」。
5.
上開第一點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11.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 人,或主張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優先承買權之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先承 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