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新北市雙溪區大瀨10號為 基準,
2.
84地號土地位於基準東南方8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 17地號土地位於基準東南方215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另依前案鑑價 報告記載,
3.
84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僅可經水泥田埂步行抵達。
4.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 法撤銷其拍定。
5.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 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 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