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876地號土地呈不規則狀,係無路可達之 雜木、雜竹林山坡地,地勢陡峭。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無人占有使 用,無分管或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形,地勢陡峭。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分管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 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