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據債權人陳稱:拍賣之不動產係由債務人自 用,現況為空地,部分雜草、植栽,東側有鐵圍籬阻隔,無法進入,惟無從正 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
3.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4.
本件拍賣之30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