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標的物現為門牌號碼復興區頭角21號鐵皮屋基地。拍定後除 該鐵皮屋占用部分,依現況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已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 之。
4.
本件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規定,投標人應具備原住民身分,並於應買時提出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軌,否則應買無效。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 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 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 先承買權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 不動產,併此說明。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 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