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51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空地,惟土地使用現況 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165土地查 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池塘、種植落羽松及有涼亭造景,上開落雨松及涼亭未一併估價 拍賣,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184土地查 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種植松柏及其他不知名樹木,上開松柏及樹木未一併估價拍賣,土 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281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 員稱其上種植松柏及其他不知名樹木,上開松柏及樹木未一併估價拍賣,土地使用現況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219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廢棄鐵皮建物及流 動廁所,上開鐵皮建物及流動廁所未一併估價拍賣,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13.
本標土地均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14.
本標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 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