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8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雜草,不鄰路,與鄰地混合使 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自用,無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 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68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
68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5.
68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 六、68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注 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主 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