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224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二棟建物相鄰,側邊搭建涼棚,共用門牌埔里鎮大城路216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上述地上物均為共有人占用中,無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