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其上建物、定著物,且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拍定後不點交。
2.
據地政人員指稱,666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林,門牌號碼58號三合院一側護龍有佔用666地號土地;670地號土地部分道路及其兩旁之土地為雜林;
3.
688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並有數座墳墓;683地號土地為道路及池塘;690地號土地為雜林,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大溪區信義路1232巷12弄46─5號)及其側邊之墳墓占用,另有部分為道路及空地;694地號土地為道路、池塘,另有門牌號碼46─5號建物占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
4.
683地號土地部分道路使用,其他未臨路;682地號土地位於紅瓏生態農場入口處;683地號土地於部分紅瓏生態農場範圍內;
5.
687地號土地位於紅瓏生態農場停車空地旁邊;
6.
689地號土地位於紅瓏生態農場水池旁空地;690地號土地部分為紅瓏生態農場停車空地;
7.
694地號土地為紅瓏生態農場釣魚場魚池部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物
10.
69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12.
694地號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3.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法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