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3年8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 雜草林木叢生,因無路可達,僅能遙指,依航照圖顯示無任何建物或地上物。 另依前案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4072號執行事件之調查情形,債務人徐慶發曾 稱債務人徐慶財曾於540地號蓋小型雞舍,現在已經拆除,目前土地只有雜林雜 草。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 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 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