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4年3月4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拍賣標的物現為雜林地,除18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 其得買受之人。。
5.
本件拍定人及共有人如主張應買或優買,必需於先繳納全額拍定價金後 (強制執行法第97條),本院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係拍定人兼共有人 拍定並主張以可得分配價額抵繳,則亦應待本件債權計算書確定後,補繳差額 後,本院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不得以 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